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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評估指標》自評打分、總結上一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情況、制定本年度評估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分級負責評估機制、突出評估重點,優先選取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清單的單位。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評估,每年度評估數量要求具體如下:
①經營單位:不少于20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2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十四五”期間實現對本地區所有經營單位評估全覆蓋。
②產廢單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及以上的或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重點產廢單位不少于60家,若總數不足6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其他產廢單位不少于20家,若總數不足2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
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經營單位、重點產廢單位、其他產廢單位不得低于省級評估數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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