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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根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如需開展自行監測,監測頻次與指標該怎么確定?
答:自行監測頻次、指標按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執行,無行業自行監測指南的按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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