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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原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且不屬于新、改、擴建項目范疇的,界定為驗收后變動。涉及驗收后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前對照《環評名錄》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參照改、擴建項目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后變動發生前,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按改、擴建項目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按照《環評名錄》要求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且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納入排污許可證的變更管理。排污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3)作為申請材料的附件,并對分析結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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