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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不符的處罰
什么是批建不符?
批建不符就是建設項目與環評及其批復不一致。
批建不符的處罰
投入生產或運營之后出現批建不符情形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未依法開展后評價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入生產或運營之后出現批建不符情形且屬于重大變動的,環保部門可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處理(注意兩年的追溯期),一般情況下還要和未驗先投進行并罰。 根據《環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